四川省 » 德阳 » 市委书记李文清 » 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银行卡微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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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银行卡微信账户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9 16:24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请求。

本人于2023年11月收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冻结了我的微信和支付宝。于2024年3月18日冻结了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我未收到任何电子和纸质文件通知%本人在执行网上查询,显示金额为50369,对于此金额本人都不知道从何处而来。本人与申请执行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贵院根据庆阳仲裁委的裁定对本人进行强制执行,但本人没有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约定亦未签订补充协议,也从未收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等任何形式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裁定,这个裁定是否有效,贵院在受理时是否尽到基本信息有效核实,这半年我从未接到核实电话,相反我主动联系贵院,贵院给了一个联系方式让我自己去进行沟通,电话也打不进去。

根据贵院的回复内容:您与申请人签署有关的担保协议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您与担保人存在关联联系,根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地为中江县,第一,使贵院具备管辖权的法人担保公司: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而我的借款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和2021年8月30日,也就是我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在这个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且纠纷发生后我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从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那么担保合同是否是造假,合同上的签名是不是伪造了我的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伪造电子签名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贵院是否做到尽调?其二该公司在这个时间线已经知道我已经逾期还为我做担保,是否存在知法犯法?这个担保是否还合法?

第二,在网上查询的执行通知书上所示的金额和其他相关信息,本人都不知情,在发生过程中未曾有工作人员通知或告知本人。

第三,本人对名下网贷平台产生的纠纷都是积极妥善沟通,打过去都无人接听,但对于超过法律保护或变相收取的违规费用保留申诉的权利,对此类网贷公司变相转移债权以达到催收目的表示愤慨;

第四,在债务债权都不清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贵院不调查事实就冻结我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的行为产生质疑和投诉,在这个环节当中是否充当路恶势力的保护伞?弱势群体的利益谁来维护?

最后希望领导查清事实,解除我的账户冻结,目前因为贵院的违规操作已经严重影响了本人的生活和工作,本人要定期就医,无法支付。工作因为这个冻结,被公司劝退,对本人的合法权益的赔偿本人保留追溯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9 17:43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9 19:20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我们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电话与你进行沟通,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325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49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其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你的合同中约定相关文书电子送达有效,为方便你和申请人,所以你的案件的相关文书采用是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能存在延缓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屏蔽了短信或者更换了预留的手机号码;2、你在平台上借款逾期后,担保公司自愿加入并出具担保函,对你的债务和利息进行担保,只需要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此担保有效且合法;3、我院在立案执行前已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与你联系予以告知,可以出具当时的致电记录;4、经核实,申请执行人不存在非法催收和债权转移的事实;5、此案件已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是依法办理。我院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与你电话进行沟通,告知你相关信息,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耐心等待。

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19日与你沟通,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3990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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