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2017年11月5日,在都江堰市胥家镇购买了一款安乐达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电瓶车,执行标准:GB17761-1999;车型名称:小悍马(铃木红/亮黑);型号:TDR576Z;车架号:120721409916885;电机号:JYX485001719100271C30GD;生产编号:B910927;检验员:检01;合格证编号:028;出厂日期:2014年9月27日。买车后用于上班工作,不久后一直闲置于家中,很少使用。2023年我的女儿职高升学单招没考上后,就使用该电瓶车在家附近农场上班工作,补贴家用。因为工作很是艰辛,在家轮休期间,2024年2月8日,我的女儿上街取快递骑该车回家途中经过斑马线,被一辆超速小汽车当场撞飞17米左右当场死亡。后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华科所按照GB17761-2018相关要求鉴定为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按照GB7258-2017相关要求鉴定为机动车>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现就该车属性问题,跪求领导答复一下。
1、该车的合法性?
2、应不应该在2015年1月1日后销售?
3、该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谢谢!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属地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24年02月08日,林某太驾驶川AN99**“波罗”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区方向沿都江堰大道三段(沙西线)往郫都区方向行驶。14时44分许,林某太驾车行驶至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三段天马镇“二郎村二组公交站”前路口,与由其行驶方向左侧道路驶出并直行通过路口的丁某月所驾悬挂川AN225**号牌的“安尔达”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致丁某月当场死亡。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悬挂号牌为川AN225**的二轮电动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相关情况交警大队钟警官于2024年4月22日11时36分许与您通过电话进行过沟通解释。您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