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成都市市委书记:
您好!
我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是一个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今特向你们如实反映有关崇州市社保稽查科、崇州市医保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我于2023年5月24日一6月期间在崇州岐伯中西结合医院打工上班,从事全职内科医生岗位工作。上岗前签了劳动合同,崇州岐伯中西医结合医院给我发了2023年5月、6月份的工资。但是,崇州岐伯医院并未依法给我购买2023年5月、6月份的社保、医保。崇州岐伯医院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劳动法。所以,我2024年元月分别到崇州市社保稽查科、崇州市医保局投诉此事。崇州市社保稽查科、崇州市医保局分别都授理了我的社保、医保投诉。但至今未果。我咨询过律师,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崇州市社保稽查科、崇州市医保局分别对于社保违法、医保违法的单位是具有执法权的。崇州市社保稽查科、崇州市医保局对于社保、医保违法的崇州岐伯医院理应依法执法,责令崇州岐伯医院依法给我这个劳动者补缴2023年5月、6月的社保、医保。但是,他们并没有依法这样做。此外,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曾对我说,可以要求崇州岐伯医院将我2023年5月、6月的社保、医保的单位部份金额以人民币现金支付给我。但春节放假前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居然对我说,崇州岐伯医院未给我买2023年5月、6月的社保、医保,这件事情就算了。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比川剧变脸还变的快。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今天我特向你们如实反映问题。我恳请你们能管一管无法无天的崇州市社保稽查科、崇州市医保局。我敫切的期盼,我2023年5月、6月份的社保、医保问题能够依法、尽快的得到解决。谢谢!
网民:
您所反映的崇州岐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您购买医保的问题,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现该笔医疗保险欠费已进入催缴流程,具体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相关科室负责。若您还有疑问,请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028-82203026
谢谢您的留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