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补充协议内容未达成一致,我方提出请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以认购书上写明定金“不退不换不更名”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实际上认购书上并没有这样的约定(下附认购书),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等。”
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助我们要回定金。
注:此处对补充协议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一)规定:本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若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履行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十九条予以删除。
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一)规定:买受人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存在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的情况,也不存在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二)规定:双方一致确认:对本补充协议及附录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三)规定:补充协议及附录效力优先于合同。
住建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构成目的性、根本性冲突,不得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仍以本合同为准。
因上述条款与“住建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十九条”存在冲突,我方要求开发商删除补充协议中的上述条款,但开发商回复仅可申请删除“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一)”,其余不能更改,因此,双方就补充协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反映问题涉及房地产项目为玖悦澜湾,由邛崃海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关于您反映的退还定金等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联系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要求其积极与您联系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您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约定,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17日12:46,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