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的回复根本是在逃避责任以及规避教体局作为该项目的采购人监管不力。问题1.营山县人民法院采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用的法律依据错误。本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法院及财政监督部门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判决。2.中标人故意虚高超市的挂牌价格,教育局的监督形同虚设,我这也有相关实际证据,营山县纪委也查实了中标人高价结算的部分产品及套取的金额,这是国家营养餐专项资金,不允许任何人侵吞。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教财【2022】2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处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营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缺失财政监督,工作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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