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我通过抖音了解到成都高巧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的宣传,看到用户通过发视频带货开通橱窗可以赚取收益就想进一步学习,于是联系上成都高巧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小丁助理”,并支付了898元带货素材购买费用,通过“小丁助理”联系上“琛哥”,同时签订了《短视频购买合同》。后续经过跟成都高巧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琛哥”的沟通,我向成都高巧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购买带货素材8100元费用,后续成都高巧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又要求申请人支付1000元开通蓝微。我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实质性的学到东西,成都高巧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完合同上的义务,后续再联系成都高巧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的时候,对方不再回复申请人的信息。
综上,我认为成都高巧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签订的合同实属霸王条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四川问政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发视频带货开橱窗不属于生活消费纠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不予受理该投诉。另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现场未见该公司,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已将其列为经营异常。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