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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投诉】认定为工伤就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3 16:12 已回复

认定为工伤,就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感谢处理单位!其次,我想说,你们做事代表的是国家,不要一股耍赖的地痞流氓味道。

第一,国家立法规定,国家法律效力大于地方政策,因此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意见不应该比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大。

第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全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贵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规定的很明确,但是认定为工亡的工亡待遇却就被你们用一个不应该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把国家法律工伤保险条例干废了,工亡规定是一样没有,你们怎么做到这样无视国家法律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7 10:06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您主要反映因交通事故工亡产生的工亡待遇金额的政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时,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内容:“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处理因第三人侵权原因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应支持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您的诉求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问题,与本条款描述情形无关。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多次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请联系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28-87570937-5。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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