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3月12日19时11分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在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4)川7101执保615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4000多元,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67086676 028-67087667),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2024)川7101执保615号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人户籍浙江省余姚市,居住地一直在浙江省宁波市;手机号159开头的一直没换过,也没有失踪,也没有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与银行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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