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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四川联通虚假宣传擅自剥夺用户权益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3 00:27 已回复

本人于3月6日办理了四川自贡联通云宽128档套餐,套餐于次月(4月1日)生效。4月份本人申请办理云宽套餐内相关业务却被告知无法办理。
从当时联通公司的宣传及相关已办理的该套餐的相关业务工单可的得知,云宽套餐是四川联通公司推出的融合套餐业务,包含主卡业务、家庭亲情卡业务(1主6副,其中副卡为0元家庭亲情卡共享主套餐),宽带业务(1000M宽带)及IPTV业务(0元IPTV),本人根据当时联通的宣传特于3月6日办理了云宽128档套餐,套餐于次月(4月1日)生效。
4月份本人申请办理云宽套餐内的家庭亲情卡业务、宽带及iptv业务均无法办理,本人向联通公司投诉被告知云宽套餐已于3月16日发布公告公布了相关业务的下架通知,云宽套餐已于3月18日下架,我所要求的业务无法办理;客服经理多次否定四川联通公司对云宽套餐的相关宣传、否定云宽套餐包含宽带及iptv业务;客户经理多次反问我办理套餐当时哪个营业厅哪个业务员对我的承诺,质问我是否有云宽套餐相关业务工单的电话号码。
联通公司匆忙发布云宽套餐下架公告,公告仅仅发布两日即下架云宽套餐相关业务,导致本人当时家庭亲情卡、宽带、IPTV业务来不及办理,要求次月生效后才能办理。4月份,联通公司以下架该套餐的云宽融合业务和所有相关的权益为理由,导致我在4月套餐生效后,不能办理家庭亲情卡、宽带、IPTV业务,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后来客服来电,又改口称我在3.18日前未主动申请安装宽带、IPTV、家庭亲情卡业务,他们后台没有查询到有相关申请工单。这一回复与最开始的“已下架无法办理”的说辞自相矛盾。与此同时,在我投诉的过程中,联通公司一边拒绝我的办理申请,另一边又不断的给其他云宽套餐用户继续办理家庭亲情卡、宽带、IPTV业务。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公正。

联通公司对拒绝为本人办理套餐相关业务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民事责任:”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四川联通公司仓促下架云宽带业务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已构成擅自变更合同,已构成违法;对云宽带业务的办理要求及答复三番两次改口,已构成欺诈。已构成违法。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用户办理云宽套餐完整业务、隐瞒套餐真实情况,不公平公正对待同套餐用户,已构成违法。
我的诉求是:要求四川联通公司、自贡联通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套餐同权益,依法依规为我办理云宽套餐完整服务,包括不限于家庭亲情卡业务(副卡为0元家庭亲情卡共享主套餐),宽带业务(1000M宽带)及IPTV业务(0元IPTV),并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6 16:12

网友:
您好,您办理的128云宽套餐是单独的移网产品,不包含千兆宽带和免费IPTV以及副卡。您如有副卡,宽带及IPTV需求,需在套餐在售期间申请办理“云宽套餐专属融合”及副卡业务。“云宽套餐专属融合”业务产品于2024年3月6日24点下架停售,云宽家庭卡即副卡于2024年3月18日23:59下架停售,已公示。之前已与您进行过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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