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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咨询】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问题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ning17761259934  2024-04-12 17:47 已回复

*公司属成都天府新区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于2019年4月29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章程中记明注册资本分2次缴纳完成,第一笔注资已于2019年6月20日完成,金额为5.3亿元,第二笔注资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

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暂不需要第二笔注资,计划进行减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且《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为存量公司设定了三年过渡期

考虑到合资公司减资流程较长,无法在2024年4月28日前完成减资流程。

请问:

①上述情况是否适用三年过渡期

②公司在2024年4月28日对第二笔注资进行延迟至2024年12月31日,并在12月31号前完成减资是否符合新公司法要求。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5 17:40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8 13:29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咨询新《公司法》法认缴金额实缴相关事宜,对于存量公司,新《公司法》要求其认缴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自2027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5年,过渡期内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调整后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当记载在公司章程内,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认缴出资期限应当自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之日起算。
部门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天府政务”对新《公司法》中企业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新《公司法》| 系列答疑》已发布至第四期,您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前往查阅。
以上情况于2024年4月17日16:28、4月18日11:49与您联系,您均未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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