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属成都天府新区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于2019年4月29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章程中记明注册资本分2次缴纳完成,第一笔注资已于2019年6月20日完成,金额为5.3亿元,第二笔注资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
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暂不需要第二笔注资,计划进行减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且《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为存量公司设定了三年过渡期
考虑到合资公司减资流程较长,无法在2024年4月28日前完成减资流程。
请问:
①上述情况是否适用三年过渡期
②公司在2024年4月28日对第二笔注资进行延迟至2024年12月31日,并在12月31号前完成减资是否符合新公司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