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未满4个月,生育津贴计发15天。请问这个是怎么计算和报销呢?本人怀孕三个多月,因产检结果不好于二月中下旬终止妊娠。请问如何领取这个生育津贴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联系,您咨询的生育津贴相关问题,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这一次生育时是双胞胎或多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经核实您在成都市内生育时已在医院联网结算报销生育医疗费,您单位经办人可次月医院发起清算后在网经系统申请生育津贴。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16日10点20分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