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三)……..(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请问该条款是否说明监察机关具有该职责? 但我向区级监委递交投诉材料后,监委以不是职责范围为由,将此投诉转回街道办处理,请问此做法合法合理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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