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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监察机关的职责在哪
2024-04-10 14:16:47
已回复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三)……..(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请问该条款是否说明监察机关具有该职责但我向区级监委递交投诉材料后,监委以不是职责范围为由,将此投诉转回街道办处理,请问此做法合法合理合规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4-04-16 0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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