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天府新区 » 天府新区管委会 » 投诉成都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3.15 投诉】投诉成都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ifantai  2024-04-09 16:55 已回复

本人投诉成都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成都中海湖光玖里,并认购1号地块-09栋-1-601,在认购过程中,发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等行为 通过现场 营销海报误导消费者,宣传周边规划,40 条高铁线路 8 小时通达北上广,双国际机场+高铁,天府高铁枢纽站:计划日均旅客, 宣传距离双流国际机场 30km,天府新站 15km,)现场 广告及位置图示等比例与实际不符,刻意放大项目比 例,弱化位置距离。上述已经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发 布广告规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2021 年商业广告导向审查的行政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宣传学区房,展示四川天府新区 2023 年小学学区,地图,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法规》第十八条以及 《广告法》有关教育、升学、学区房学位房相关规定 开发商在沙盘展示用没有权威性的奖项宣传房 屋, “2023 中国(四川)精工品质楼盘”严重影响了 购房者的判断力。开发商以曾获荣誉对消费者进行误 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 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 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开发商涉及违规改建行为,将原来房间设计为 飘窗的地方给打掉,增加房屋可使用面积,同时将客 厅设计推拉门的地方也给拆卸掉,以此增大视觉效果, 这些行为容易加重购房者的风险,开发商的以上操作 属于违规,易误导消费者认购。违规改建的行为不仅 存在安全隐患,也存在被政府部门查处的风险。为了 房屋热卖而进行改建教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 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不论新建扩建、 改建,都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 工程规划证后方可建设” ,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3.
    开发商样板间建设虚假宣传,增加可利用空间 的噱头吸引“购房者”购买,误导购房者以为这种改变原有规划的行为合法合规,却将违规改建可能被相 关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完美转嫁给购房者。其次,作 为房产销售公司应当熟知相应的法律法规,其行为构 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 (五)项(广告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 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所指的违法行 为。 
      4.
    开发商销售流程不正当,开发商在未到购房前 期约定的时间提前要求购房者交首付,在购房者首付 资金无法筹集全的情况下,未了解购房者的特殊情况, 也未事先通知购房者,即给购房者发挞定函,扣押购 房者房款,同时开发商的学区教育要到 25 年才能确认 下来,而购房者本人自身的目的既是为了保证小孩的 教育质量,开发商在本人缴纳 10 万元定金后才告知无 法保证小孩按时读书,开发商此种行为,纯属损害购 房者的利益,现请求政府部门严厉查处,开发商这种 不正当,扰乱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行为。
      5.开发商公示不齐全,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未完全 展示出来,同时未展示买卖合同,未公示现场公示一 房一价表,在售楼显眼处未公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 权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和材料,销售人员信息 暂定资质等,《质量保证书》和《使用 说明书》等事项
    1. 6。

    本人请求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查处开发商的行为, 协调本人与开发商的纠纷,协助本人向开发商追讨 100000 元款项,以上情况恳请政府部门予以认真落实 并严厉查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0 11:36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30 16:56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14:19电话联系告知您,市场监管局正在调查处理中。感谢您的留言,如还有疑问,请联系028-68772606。
关于您反映开发企业样板间改建问题。经了解,您所述样板间为开发企业展示样板间,非实际交付标准。开发企业已在展示样板间相应位置做交付标准提示。
关于您反映开发企业未公示项目相关信息的问题。经了解,开发企业已在销售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购房人可自行查看了解。
关于您要求退房退款的问题,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若协商不成,应当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若您认为协议签订涉嫌重大误解或欺诈,导致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购房相关协议,您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撤销,该项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情况于2024年4月12日告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