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领导:
蓝光长岛城已交付一年多,随着入住率的提高,为着响应国家新能源政策绿色出行,考虑更换新能源车辆,但跟物业咨询后说是不允许安装业主私人充电桩,理由是开发商未移交地下室,但是实际情况物业方已经全盘接手并开展正常运营,同时也在收取临停车辆临停费用和开展其它经营,物业公司这完全是在故意阻拦业主进行安装充电桩,请各有关单位进行查明!现世园会举行在即,倡导绿色成都,希望政府领导能切身实地的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而不是处处设置障碍,层层阻拦!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我们已责令责任单位开展调查和处理,期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待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我们将及时进行结果公布。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来话人: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郫都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郫都区住建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132号文规定,电动车自用桩安装使用告知书申请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业主(房屋租赁人)持身份证、车位证明(租赁车位除租赁协议外,还应有车位产权人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证明)、购车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小区未售车位属于开发企业产权,物业企业仅受开发企业委托办理日常租赁服务,未经车位产权人的同意无法达到申请安装条件。经核实,蓝光长岛城一期小区地下车位为抵押车位,不符合安装条件,以上情况已电话告知来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