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成都再次优化二手房增值税征收,目前成都二手房房价持续下降,本人于2019年购买的房子并合同备案,只是没有及时交契税,如置换需要交5.3的税费,高达近10万,普通家庭需要不吃不喝两年,压力太大了,并且没有增值,承受了高昂的利率,恳请各位领导再次调整增值税征收要求,是否改为合同备案日期或放款时间进行计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您,您在电话中反映,您的诉求主要为咨询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一手房购房时间认定相关规定。我局工作人员给您做了相关政策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您咨询的房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购房发票开具时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您可根据该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上的开具日期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青羊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