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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成都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执法不规范
wodeweiyi521125
2024-04-08 11: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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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绕城高速锦城湖C入口事故质疑点

一、事故现场:①交警出警速度1小时10分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请提供出警相关流程;

          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未根据现场交通事故进行全面勘察、检测(只凭借对方的行车记录仪进行判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如果未违反,请提供现场证明;

          ③对方女司机穿高于4CM以上的高跟鞋驾驶车辆,未第一时间进行处罚,纵容知法犯法——现场交警不清楚高跟鞋的定义,请提供处罚单;

二、事故科处理现场:

①到达成都交警第六分局,现场JF警官直接判定我方全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协警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权力,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为什么当时会出现该项情况,请举证;

②在办案过程中,对方威胁,气势压人,嘲笑老百姓不懂法——是否违反群众纪律,请举证;

③周警官接手后,依然只以对方行车记录仪单方面定责,在结合我方提供的说法后,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我方主责,在此过程中,我方提出异议后,才调取了视频监控,却没有360技术监控,未对对方车辆测速,在不确定超车条件的情况,进行超车——强行超车属违法行为,请还原事故现场,用专业的工具进行现场测速,及夹角的确认;

④一个交通事故出现了两种判责结果,主办杨警官迟迟不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又因证据不足需要回家等通知——请提供调查小组名单,调查小组调查过程及调查会议结果;

从全责-主责-全责,事故认定流程混杂不堪,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办案中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至今为止,对方没有任何的调查过程及对法律的宣导,侵犯群众知情权;

三、事故科后续:只用了0.5天的工作日,认定书已做好,电话联系杨警官,未告知调查过程,也不愿意透漏认定书结果——质疑徇私枉法;包括大队长李警官,态度强硬,不听取老百姓的诉说——质疑违反群众纪律,请提供

四 对本起事故的质疑点:①对方女司机高跟鞋卡跟,造成加速引起本次事故发生,如果交警队认为没有,请提供证据;

                       ②我方并未变道,原走一道,因一道倒车,为了安全问题,斜角到二道,并没有到二道,而后现场指挥人员要求走一道,如果认定变道导致,请提供现场指挥人员工号,我方将一次投诉;

                       ③所谓的变道过程中,我方从后视镜夹角无法获取对方车辆,如果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还原事故现场,测量夹角;

                       ④如变道未完成,对方应撞击我方车后部,左后部及左侧中间部位,而不是前轮,对方没有留足安全距离,没有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责,请提供原因所在;

          ⑤对方在该道上,加速超车,未保证安全距离,并且没有预判超车条件,强行超车,交警队如何判;

                                 ⑥并线道路应该遵循让右原则。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万能条款,目前成都交警第六分局,先认为我方全责,然后再去套用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文明驾驶。此条款为总则性规范,需要结合其他的具体禁止性条款确定道路交通通行需要遵守的规定,请提供具体的证明,如果认定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对方也适用,请提供不适用的原因及证明,谢谢!

 

附则:请提供调查小组名单、警号、调查过程、事实依据、执法记录仪等。

成都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李队长更是不听当事人需求,针对对方高跟鞋驾驶车辆的不文明行为避之不谈,针对对方超速行驶避之不谈,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不透明,围绕事实不清楚,未全方面结合人和事的维度进行调查取证,只使用路权原则,未结合其他原则进行单方面定责,不合规,发生事故到现在,没有一个能让人理解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更是奇葩,使用道安法第二十二条万能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文明驾驶。此条款为总则性规范,需要结合其他的具体禁止性条款确定道路交通通行需要遵守的规定认定,请领导给出回复,谢谢,我的母亲现在卧病在床,我的父亲彻夜不眠,希望给一个公正的认定,音频我不会上传,还需要你们和我取得联系提供给你们,谢谢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04-10 15: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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