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七统一政策,连锁加盟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请问这个药品具体范围是什么?包括保健品、化妆品、非gsp管理的药品么?还是说门店所售所有商品,均来自连锁总部?
我局药品流通处工作人员已于4月10日10:00通过座机(028-86785790)就相关问题回复咨询人。
感谢您的来信,现回复如下:
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对于门店开展医疗器械或保健品零售问题建议可向相关单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