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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关于洪湖路大桥工程中标人违法违规问题的反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05 18:02 已回复

关于洪湖路大桥主桥新建工程施工标段中标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企业失信被执行人、投标弄虚作假等限制投标情形,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况反映

2024年1月26日,洪湖路大桥主桥新建工程施工标段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示期为2024年01月29日至2024年02月02日。在公示期间经天眼查、建设通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中建六局存在企业失信、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属于限制投标情形,现特向相关领导反映情况如下:

 

中建六局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

 

情形一:中建六局参与洪湖路大桥主桥新建工程投标期间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限制投标单位。

(一)法律依据

1、洪湖路大桥主桥新建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的情形中的第(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2、根据(川建招标发【2022】7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第(四)款“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中关于限制联合惩戒对象投标的情形例举:

例1: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按照第三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则属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范围。

例2: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一),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第八条规定,失信信息和联合惩戒措施已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则属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范围。”

(二)事实依据

在公示期间经天眼查和建设通查询,2023年12月29日,中建六局因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建六局及其法定代表人王瑾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2023)粤0115执24302号,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属于失信状态,该公司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三)结论

按照例举的例1和例2的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联合惩戒措施(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的相关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中建六局参与洪湖路大桥主桥新建工程投标期间为失信被执行人,应限制投标。

情形二:中建六局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属于限制投标单位。

(一)法律依据

1、洪湖路大桥主桥新建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的情形中的第(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2、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违规以他人名义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将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二)事实依据

在公示期间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2023年12月12日,中建六局被安徽省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弄虚作假投标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公管罚(2023)8号,罚款金额123.900693万元。处罚事实为:中建六局在安徽省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寨县分中心参加“国轩控股集团新能源高端制造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工程”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结论

根据2018年国家发改委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应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根据发改法规【2018】457号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第三条、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记录失信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发展改革委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就中建六局因弄虚作假投标的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开公示(相关公示系统均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这充分说明中建六局已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且根据该法规第三条规定,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


恳请书记责令相关部门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1)中建六局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2023)粤0115执24302号,同时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的事件应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取证,核实该公司在开标当日(即2024年1月22日)是否处于失信状态。如中建六局在洪湖路大桥主桥新建工程开标当日仍处于失信被执行人,按照招标文件1.4.3限制投标的情形(18)条之要求、以及四川省标准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和解释(二)中对标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中关于限制联合惩戒对象投标的情形例举,失信被执行人属于限制投标情形,没有资格参加投标,应取缔中标资格。

(2)中建六局因投标弄虚作假被安徽省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事情应到安徽省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核实。如中建六局因投标弄虚作假被安徽省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就违背了招标文件1.4.3限制投标的情形(18)条之要求,属于限制投标情形,应取缔中标资格。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德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1 15:50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德阳八角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9 14:19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由于您于2024年3月14日在“四川省省长信箱”中投诉内容与此次内容一致,我公司已告知于您:“您好!您于2023年3月25日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公司决定受理。将于2023年5月24日前(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信访事项来信或来访,我公司及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德阳八角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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