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冻结本人微信账户及银行卡,执行案号(2023)川0623执2070号。第一次冻结时间是2023年11月,一直到2024年1月,期间与冻结信息上预留法院电话联系,被转给第三方人员联系,现在于2024年4月3日,在没有书面通知和裁定书的情况下受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微信零钱支付宝帐户及所有银行卡,给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和困难,身上仅存的几百元生活费都无法使用,家庭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很可能造成家庭破裂工作不保,现进行投诉,希望领导给予解决。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8日电话与你进行沟通,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3)川0623执2070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9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其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您的合同中约定相关文书电子送达有效,为方便您和申请人,所以您的案件的相关文书采用是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能存在延缓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屏蔽了短信或者更换了您借款合同中预留的手机号码;2、你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你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我院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8日与你电话进行沟通,告知你相关信息,经核实,申请人将在和你确认好还款方案后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解除对你账户的冻结。
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8日与你沟通,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 0838723990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