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工伤后在申请工伤赔偿 仲裁中, 仲裁委以有工伤保险,裁决书中一次伤残、一次性医疗裁决由社保基金支付,在社保局申报过程中发现公司缴纳社保时间晚于伤者受伤时间, 无法报销,伤者合法利益受损,现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要求社保局出具不予支付的证明,双流社保 局不予出具,无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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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人社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梁清安于2023年6月21日受伤,用工单位于6月29日参加工伤保险,双流社保局不予报销的问题,经调查,梁清安情况属先伤后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社保基金只能支付梁清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您在电话说东部新区仲裁委要求双流社保局出具不予支付书面文书,鉴于该条款已由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我局未找到东部新区提出该要求的相关依据,我们将想办法积极对接东部新区仲裁委同志,也请您将双流社保联系电话转告东部新区仲裁同志,以便部门对接。感谢您的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