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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征地拆迁,不给我71岁老妈买社保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01 20:47 已回复

我是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清水堰村8组村民,我们村2019年9月,开动迁大会,土地以租代征的方式将土地流转,我母亲付*琴71岁高龄,有土地在,有户口,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但是于2023年10月20日,占了一部分土地,我们农民为了支持新区建设,交出了自己的土地,可是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以审核不通过为由,【201简府发26号文件,第十三条不给我妈买社保】占了她耐以生存的土地,得不到安置,长远生计得不到保证,以后她怎么办,我妈是外嫁女吧,在娘家没享受任何拆迁安置的权益,在婆家也不能享受,我妈现在那么大年龄了,以后她怎么办呢?以后我养不起她,也只能把我妈领到你们来了,我没有办法了,只能求助你们领导帮我们解决我妈的社保问题了。我妈这个是个例,因为她有土地,有户口,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2 09:53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目前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7 15:53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付某琴于2001年7月因婚迁将户籍从三岔镇清水堰村8组迁至草池崔家村3组,于2019年7月因“投亲靠友”将户籍从草池街道崔家村3组迁至三岔街道清水堰村8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且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7类人员,付某琴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要求,故不能纳入失地农民社保。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7日15时20分,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知晓。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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