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及四川省税务相关部门您好:
我(单身)2023年3月卖出还清仅自己名下唯一一套贷款房(此房之前申请了退税),2023年7月重新置换一套房(仅个人独有),我这种情况,卖出后再次买入个人唯一一套贷款房,不能再次享受个人所得税中房贷申报?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纳税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个税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由于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您可根据具体情况据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并且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3日10时许,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
成都市税务局
2024年04月03日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税务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到您咨询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您2023年可以享受已还清贷款的第一套房屋专项附加扣除,请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关于您询问的扣除期限填写问题,请您提前准备产权证明和贷款合同,进入填写界面后,请您据实填写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栏可以通过“快捷计算”选项直接选择还清贷款日期,系统会自动进行期限计算。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3日16时45分,与您联系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