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属在浙文眼镜百草路店购买眼镜,由于质量问题,找商家处理了三次,耗时三天,均未解决问题,于是协商退款,商家拒绝,并声称“你团购的就这种撇质量,你去找工商局投诉嘛”,找商家开发票也以各种理由搪塞说当天无法开出。因质量问题,目前所购买的眼镜商品仍放在店里,没有取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遇到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时,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诉求:1、恳请相关部门协助本次消费的退货退款。
2、该店铺在客户主动要求开发票的情况下,还以各种理由搪塞说当天无法开出,可见平常就根本不会给客户开发票,严重偷税漏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请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我们已责令责任单位开展调查和处理,期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待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我们将及时进行结果公布。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网友,您好:
您于2024年3月29日,在网络理政办留言反映的事项,接到该诉求后,我局犀浦税务所立即进行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经犀浦税务所工作人员与商家核实情况,商家反馈已圆满解决处理,并已提供发票给您,目前您要求撤销投诉。
您对该回复表示满意。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日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赓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4年4月7日9:49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8-87857315联系您,您表示您已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