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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分户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8 23:11 已回复

政府你好,现在我家的户口本上面有爸爸妈妈,姐姐,姐姐的孩子,我,我的孩子,孩子慢慢长大了,避免家庭矛盾,我想分户,但是想保留目前农村的户口,但是没有第二套自建房,就是能不能分成两个户口本,我家这里有一个军事部队,说是占地区不能分户,不知道现在能不能分户地址是李庄镇南胜村六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9 15:19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正在办理,请您耐心等待答复结果。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公安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1 17:33

网民朋友:
回复如下: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由乡镇以上政府向公安部门去函,由公安部门办理分户。

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需将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并有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原则上经所在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分户。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群众符合分户的条件手续,确保农村政策与户口登记政策紧密对接。

下列情况不符合农村地区申请分户条件不予分户:夫妻不分户;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地区孤儿、扶贫对象、拆迁安置对象等,按相关部门规定享受救助、抚恤、帮扶政策等利益分配需要单独立户分户的,但其属无房户、未取得独立的宅基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地址暂时变更到乡镇、村社公共集体户地址上,由公安部门为其出具户籍证明并备注用途,提供给相关部门使用;或不变更其户籍地址,由公安部门为其出具户籍证明并备注用途,作为已单独立户分户依据提供相关部门使用。

城乡结合部规划区、水库淹没区、集镇规划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等待拆迁的区域范围内,已统征统转的和待统征统转的农村地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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