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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8 14:2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现自流井区居民宋宏伟(原户口属大安区新民镇2023年迁入自流井区)我要咨询的问题是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问题。我于2010年1月以原户籍威远县镇西镇的现任妻子结婚。我是初婚,妻子是再婚,她婚前生育一女判跟前任老公全权抚养,与我结婚时无子女。获得生育证后于该年10月生意一女,并于该年12月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今年3月中旬接到大安区新民镇天元社区的电话通知,说我们夫妻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正不符合政策规定证和待遇被取消。补贴的钱虽然不多,但我深感自己的荣誉及人生受到了损害一样。办证时,我们是合法合规,正大光明,正常渠道,先咨询说明情况后提交材料并经有关部门层层审核获批的。在我们遵守承诺没有在生育的前提下。怎么10多年过去了,现在就不符合规定了呢?现在搞得像我们成了欺诈骗取补贴一样有深深的被迫犯罪感。也正因为对这份光荣证中自愿不再生育的承诺。在政策放开生肓时也没违背承诺。现在光荣证被取消,我们的人生轨迹彻底打乱了,人老了也生育不了了。现实生活中的唯一一个小孩变成了虚拟的两孩。
带着疑惑去新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咨询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我妻子与前任离异前已生育了一个小孩。现在的生育算是二胎。如果不生育现在这个小孩我们才符合规定。我也再三声明了,现在这个小孩才是家中唯一的小孩,并提供了户口簿为证。妻子与前任所生的小孩也判给了前任全权抚养。如果找工作人员所说不生育现在这个小孩才符合规定的话,那岂不是成了拿着独生子女光荣证而事实却是家中无小孩的虚拟状况?所以对《四川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条款解释不详产生疑惑。
问题1:有关独生子女的界定是怎么界定的?是现家庭中不能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是在世间上没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如果是世间上没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那唯一收养的孩子怎么能保证他父母没有跟他生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了?
问题2: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中第3条,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这条中的合计是指怎么合计的?是合计现有家庭成员还是将已经判给其他家庭的小孩合计在其中?
问题3:工作人员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为依据取消我们夫妻两个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15条是符合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子女。以一个可以再生育的条款来取消我们的独生子女证是否合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2 16:01

尊敬的宋先生:
您好!2024年3月28日在问政四川平台上收到您的留言咨询后,我委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您的主要诉求
您在平台上留言咨询的问题共有3个,分别为:1.有关独生子女的界定是怎么界定的?2.在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条件中第3条,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这条件中的合计是指怎么合计的?3.工作人员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15条为依据取消你们夫妻两个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合规?
二、调查核实情况
据了解,您的婚育情况为初婚;您妻子属再婚,再婚前曾于2005年1月生育一女,离婚时判给前夫抚养。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项:“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您夫妇于2010年10月24日照顾生育一女。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卫函【2014】162号),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有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为独生子女,因此,您夫妇于2010年生育的子女不属于独生子女。“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中的“合计”是指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计。因您夫妇照顾生育的子女并非独生子女,因此不具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证》的条件。
三、调查处理意见
我委工作人员已于3月29日通过电话0813-2206958解释沟通,您表示理解。感谢您对自贡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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