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异地辗转工作近20载,现因家庭原因返回户籍所在地生活,被告之现今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承认异地参保缴费年限。年近五十倍感“身陷囹圄”,尽管已过不惑之年,但对于现行政策明显违背上位法乃至公平正义实属不解。
查《中华人民共各国社会保险法》第3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响应遵守上位法之规定,现国内如上海、广州等众多城市医保机构已将跨统筹地区缴费年限纳入累计参保缴费年限。然而成都市医保机构至今仍奉《成人社办发(2015)242号”》这一地方文件为圭臬,即无论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有多长,必须在成都缴费连续不间断15年或累计满20年,否则参保人在成都退休时就必须继续缴纳医保直至满足此条件。
包容开放乃城市文明之风范。
张先生: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网上留言问题已转交我局,经调查,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都现行的缴费年限问题
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缴费年限)第五款的相关规定,2009年1月1日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缴费年限互认问题
2023年11月12日印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川办发〔2023〕38号)明确,从2024年起,统一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逐步统一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等,实行费率与支付水平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
下一步,我市将在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内容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日与您电话沟通,您已知晓。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