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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求助】关于成都城达置业有限公司垄断性定价的投诉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5 17:4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本人系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万福寺路609、636号中信城开麓山上院小区业主(大石社区居民),现就现就小区开发商成都城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本小区住宅地下停车场收费行为涉嫌垄断性定价进行投诉。

2024年3月20日,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信息,说明根据开发商“成都城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针对其下未售产权车位授权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临停和包月收费,收费时间自2024年4月1日零时起。收费标准为临停:起价4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收费2元(15分钟内免费);包月:小车 420元/辆/月,摩托车120元/辆/月(另有车位管理费 80元/个/月)。

早在2019年5月23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就已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直指此前争议颇大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 关于停车费定价,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二、住宅小区车(库)位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建设单位制定、调整价格,需结合住宅小区所在区位、商品房项目定位、规划车位配比、市场供需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三、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九、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服务事项的指导监督力度,按照早发现、快处理和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属地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停车服务矛盾纠纷处置紧急预案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在接到停车服务矛盾纠纷相关报告后,酌情启动紧急预案,会同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搭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的综合沟通对话平台。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就提前公告的调价方案听取业主意见,双方友好协商,依法、理性、有序地开展价格调整。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将调价过程中发现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使用人等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天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市场无法形成充分竞争,大部分情况下,小区居民只能选择租或者买该小区的停车位。开发商具有垄断性定价的自然条件,且涉嫌通过抬高出租价格来迫使小区居民购买车位(这么偏远的区域,500元/月,还不是固定车位)。目前,该小区规划车位充足(车位比1:1.56),不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小区定位是刚需典范,在车位供过于求且周边住宅小区停车费均两三百的情况下,500元每月的收费标准,确实过于抬高了小区的定位。咱这不是豪宅,改善都算不上。

望相关部门会同小区国企开发商,在做到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尽量能让利于民。这样民众也不用为了省出每个月几百的停车费,省吃俭用,不敢消费。经济的繁荣需要每个民众的参与,在参与了购房这单挺大的消费后,我们还想为祖国的繁荣更添一把劲。

以上,为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6 10:27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8 14:17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收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商家自主定价、市场竞争产生。
经查,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要求,委托物业公司申请停车租金价格备案。2024年2月6日,物业公司取得《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告知性备案表》(川天审批停车〔2024〕14号),备案价格420元/辆.月。车位管理费80元/月,已在物业服务合同内进行约定。针对业主反映车位租金的问题,公园城市局会同万安街道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要求企业联系开发建设单位尽快整理停车收费的相关情况,并充分对周边商品房小区停车收费进行调研,再与小区业主进行协调、解释。
以上情况于2024年3月27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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