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天府新区 » 天府新区管委会 » 麓山上院停车费500/月,不落实发改委精神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城建 投诉】麓山上院停车费500/月,不落实发改委精神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5 13:55 已回复

关于成都城达置业有限公司麓山上院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违规行为的投诉

尊敬的领导:

本人系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万福寺路609、636号中信城开麓山上院小区业主(大石社区居民),现就小区开发商成都城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本小区住宅地下停车场收费行为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等文件精神的行为进行投诉。

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0日,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信息,说明根据开发商“成都城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针对其下未售产权车位授权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临停和包月收费,收费时间自2024年4月1日零时起。收费标准为临停:起价4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收费2元(15分钟内免费);包月:小车 420元/辆/月,摩托车120元/辆/月(另有车位管理费 80元/个/月)。

针对以上情况,本小区居民通过12345、问政四川、成都市市长信箱等渠道进行了意见反馈。目前,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和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回复,并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本小区居民表示不能认可,目前与物业沟通多次未果。

二、投诉的问题

针对开发商、物业的行为,我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投诉:

1.开发商按照市场调节价对本小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定价,决定按照包月42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另加80元车位管理费,合计500元/月;临停48元/天。对比周围小区(见附件),该收费标准远远超出区域平均水平,严重违反了以上国家发改委意见和四川省发改委通知中关于价格合理、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也违反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第四条之(七)(八)(九)款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要求。

2.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出租(售)车位(库)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拟出租(售)车位(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信息。”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提前十天通知,违反了该条规定。

三、建议

中信城开·麓山上院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方针对小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定价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单位相关文件精神,没有参考市场行情,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

请予以纠正,并按照街道辖区及附近区域相关小区停车场收费水平,合理定价,建议中信城开麓山上院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超过每月300元(包含管理费),同时临停收费应不超过1元/每小时并设置单日上限,15元封顶/天。

附件:

1.龙湖物业关于地下车库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

2.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回复

3.万福寺路周边小区室内停车场收费统计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5 18:28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8 13:23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麓山上院小区地下停车场一期、地下停车场二期已于2024年2月6日办理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备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二)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要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且文件规定:“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三)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 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四)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十六条规定,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依据前述规定,麓山上院小区属于住宅小区,小区内停车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项目,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并非实行核准制度。故停车场经营者仅需办理告知性收费备案手续,不需申请行政许可。
经查,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要求,委托物业公司申请停车租金价格备案。2024年2月6日,物业公司取得《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告知性备案表》(川天审批停车〔2024〕14号),备案价格420元/辆.月。车位管理费80元/月,已在物业服务合同内进行约定。针对业主反映车位租金的问题,公园城市局会同万安街道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要求企业联系开发建设单位尽快整理停车收费的相关情况,并充分对周边商品房小区停车收费进行调研,再与小区业主进行协调、解释。
以上情况于2024年3月28日告知。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