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本人于2022年10月购入天府新区观唐映月小区底跃一套,含地上建筑面积约107㎡、地下建筑面积约112㎡。合同中明确装修总价为657611.3元,合每平米约3000元。购买时销售确有告知地下部分无新风空调地暖三大件,但并未做详细说明,且未提供该户型地下部分的装修效果图,仅说可参考平层的装修效果图及样板房。
现房屋尚未交房,但经过多轮沟通,开发商确认地下住宅辅助用房3000每平米的装修仅包括地砖、墙顶面刷漆及卫生间装修,112㎡的地下空间在不自主改造的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无任何室内门;112㎡的空间(且中间有多堵剪力墙隔断非大通间)仅设置3个插座面板、1个预留灯位,弱电仅接至弱电箱;卫生间下水没有接通,需要自行购买污水泵安装后才可正常排污;户内电梯未安装,且未设计户内楼梯,在不自主安装电梯的情况下户内上下层的空间完全割裂无法通达……
但根据开发商公示的资料,本人所购买的户型已经开发商委托的“致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核价,按建筑面积核算为2998元/㎡的装修价格。
现针对以上情况,合理质疑并投诉以下事项:
1、开发商未对本人及其他业主所购底跃户型进行任何装修效果图展示,均称参考标准层。但实际标准层装修标准与占我们户型一半面积的住宅辅助用房部分相差过大无法参考,违反《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中 “对未设置样板房的户型,开发商应制作装修效果图进行展示”;
2、开发商通过各种手段,刻意弱化地下住宅辅助用房装修标准极低的事实,并伙同核价公司核算出并不符合市场价格的2998元/㎡的装修价,属于无视住建局制定《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的初衷,钻政策的空子;
3、 开发商所交付房屋,无法实现卫生间正常排污、户内上下层空间正常通达、各个空间正常照明及使用等装修房应有功能,且在购买时未向业主作尽职说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作为业主,提出以下诉求:
1、开发商应按2998元/㎡的装修价格,与业主沟通并提升地下住宅辅助用房的装修标准,同时保证所交付精装房在不进行任何自主改造的情况下能满足正常使用。修改后的装修标准由双方认可的核价公司重新进行核价,确保装修价格的合理性;
2、开发商应提供本人所购户型的完整装修方案或样板,且双方重新签订装修相关合同,以保证承诺的装修提升方案可正常落地。
底跃业主已就此事主动与开发商进行多轮友好沟通,未获得满意结果,实属无奈才来给领导添麻烦。我们所提诉求也确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求领导协助解决问题,十分感谢。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反映建发观唐映月项目的问题,公园城市局于2024年3月27日搭建购房群众、开发企业沟通协调平台。若开发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城市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以上情况于2024年3月27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