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本人于2019年4月在郫县犀浦街道购买房屋一套,签约备案时间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7月,实际交房时间为2021年11月;又于2020年9月8日通过存量房买卖在青羊区购买二手房一套,购买青羊区房产时以二套房,二套房标准进行契税缴纳(费用缴纳税务局有原始凭证资料,原始凭证可以查询是否按照二套缴纳,交付于本人只有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上无标注首套还是二套)。本人通过电话咨询办理郫县犀浦街道房产契税缴纳按首套还是二套执行?工作人员回复按二套执行,又于2024年3月9日(周六)到郫都区政务中心现场咨询,告知以工作人员理解按二套执行,他们以先交费与后缴费执行,具体叫周一至周五到郫都区政务中心再次咨询。
疑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规定本人理解为:合同有效的时间就是房屋备案的时间,2019年犀浦购买为首套,2020年9月8日青羊区购买为二套(二套购买时按照二套标准进行契税缴纳,缴纳时有填写资料有原始凭证,应该通过税务系统能够查询),青羊区缴纳契税按二套执行,那么现在缴纳2019年购买犀浦房产应按首套执行。烦请领导明确给出答复,谢谢。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我们已责令责任单位开展调查和处理,期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待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我们将及时进行结果公布。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网友,您好:
您于2024年3月22日,在网络理政办留言反映的事项,接到该诉求后,我局立即进行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在青羊的住房已缴纳契税,在郫都区办理契税申报时,已缴纳契税的住房因纳入家庭住房套数,故在郫都区的住房应按照第二套住房计征契税。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3月26日10时与您联系告知,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