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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房屋搭建雨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2 16:3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26号千居朝阳小区3栋2单元业主在多个外墙面安装遮雨棚。其安装遮雨棚的部位系其与我方上下毗邻的外墙立面,材质为透明塑料。本单元为18层高层电梯住宅,时常有烟头等杂物堆积,存在异味以及消防安全隐患;尤其是下雨天遮雨棚的雨滴声严重影响睡眠,家中有老有小,因为该噪音已严重影响睡眠,神经科已诊断家人患有中都抑郁症;该雨棚连接在我家外墙瓷砖上,毫无承能力,有高空坠落风险。一年来我多次向其反应(包括向本平台),要求其拆除或购买雨棚静音棉消除噪音,街办工作人员汇同物业也于3月7日要求相关业主作好降噪设施,但至到现在,对方仍置之不理。

我已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条款,佐证我的合理合法诉求如下:


依据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个新版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13]194号)第十三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棚、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依据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成住建规[2023]8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装修人从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未经批准许可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采用非防火材料装修,改变建筑保温、外墙装饰”


依据千居朝阳购房合同第二章第五条1款约定“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和其他在修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


依据千居朝阳购房合同第三章第八条约定“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依据千居朝阳购房合同第三章第十二条约定“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千居朝阳购房合同第三章第十七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综上所述,在管理规约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该业主在全楼业主共用部位,私自使用非防火材料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蓬,改变了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且存在消防隐患,严重影响我家人的休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条款,在此恳请各级领导进行处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万年场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7 14:32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万年场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万年场街道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根据〔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变更、调整”项目清单》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1〕30号),雨蓬不属于违章搭建范畴。雨蓬属于物业管理范畴,万年场街办工作人员已通知物业该情况。以上情况万年场街办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3月27日10点41分与您联系告知,您表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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