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买了一套二手房住宅,该产权证上房屋权利性质写的:出让/商品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公寓,由于公积金缴存于外地,在该地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但该公积金中心看到公寓二字以为是商业办公公寓,说是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向其解释说明这是住宅用地,只是因为成都根据日照时间不足分为公寓,但权益性质和住宅一样,该公积金中心需要跟成都相关部门发函确认并等待回复,这边有在问政四川求助过不动产中心,不动产中心说未收到相关函件,并在平台也做出了名词解释,该房屋是70年的住宅公寓,但该公积金中心这边需要公函回复才能给审批,经了解说是发给了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部门,请问该中心有收到一封昌都公积金中心发的相关函件吗,可以麻烦帮忙尽快处理回复一下函件吗谢谢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中心已通过沟通协调昌都公积金中心完成了您的诉求,并于2024年3月26日联系到您,您表示满意。
若仍有其他疑问,可致电我中心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或登录我中心网站:cdzfgjj.chengdu.gov.cn了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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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6日
感谢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非常热心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