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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黑心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漏水损坏屋内装修不妥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1 18:06 已回复

我已经投诉了很多次了,房屋漏水,开发商答应赔偿。赔偿何时到账却一直不给答复,开发商旗下的物业一直在推脱,说问了开发商,开发商不给确定的时间。有签署协议,有微信截图。反馈了好几次了,政府工作人员给的答复就是让开发商联系我,但自始至终我连开发商的人都没见过,更没有开发商的人联系我,全是通过物业的人来传达消息。结果现在有什么事,问物业的人,他们就只会说没有答复,没有具体到账时间。

并且开发商还准备把赔偿金当做物业费作为赔付,这个我认同,但是物业费赔付也一直不到账,物业还要一直催我缴纳物业费。

真的是两个人唱双簧,开发商说充物业费,物业说开发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到账,物业明明就是开发商自己的人。

最可气的是,明明已经签署了赔偿协议,却拒不理赔,直接来一句 让我去起诉吧 或者走其他途径。直接摆烂。


投诉对象是:成都市天府新区海伦春天小区物业以及海伦春天对应的开发商广州海伦堡集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2 14:24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7 16:07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反映的海伦春天小区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相关问题,经核实,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房屋产权人收取约定的物业费,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双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因开发商房屋质量等问题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方承担;购房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内不承担物业费条款的,按合同条款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建议您先与开发商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索整改期间物业费的损失。公园城市局已督促小区物业协助业主的搭建沟通平台,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以上情况于2024年3月27日告知。

 

作者评价:满意评价时间:2024-03-29 17:31

已与开发商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赔偿金额开发商表示由于物业是开发商自己的,所以赔偿金额折算成物业费。
自达成协议起已经过了将近1年了,赔偿到账时间遥遥无期,物业还在一直催促缴纳物业费。
一个物业费抵扣的问题,开发商表示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到,到账时间遥遥无期,并且让我走司法流程。这种无耻的开发商不应该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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