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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投诉】龙泉驿区金科博翠山物业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hl123456789  2024-03-20 15:03 已回复

领导您好:

       

       我是龙泉驿区金科博翠山的业主,开发在拖延交房后三个月集中安排交付房屋,我们在去验房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要去开发商整改,开发整改一直没有到位,为了娃娃读书,不得不在今年(2024年1月)签字将没有整改好的房子收了。

      现在需要存在的问题有:1.开发商交的房屋需要整改的地方很多,我们无法联系开发商,只能催物业帮忙联系,但是物业一直摆烂。2.房屋补差价,开发商应该补给我们,拖的时间太久了,目前开发商摆烂不愿意及时支付到我们账户。3.收房后物业逼迫我们要从去年七月开始缴纳物业费,我们多次沟通无果。他们就一直不允许我们通过他们发布的缴费程序交接房后的费用(要求我们要交就一起交,不然就不能交),并且多次告诉我们会通过法院起诉我们。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要求物业给我们出具他们盖章的银行收款账户,我们去银行转账缴收房后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的态度恶劣,不愿意出具有盖章证明的收款账户,物业管家就甩出一个不是很清晰的照片,我们想向图片中的账户打款又怕不是他们真实的账户,不交费他们一直又说要起诉我们。4.物业不作为,从去年七月到现在,发生了例如: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有人潜入小区认为大面积破坏业主的门上的猫眼(报过案子),小区保卫不负责造成有业主到小区车辆出入库栏杆,5:小区消防隐患问题:小区:其一:小区靠溪山兰台小区的那个出入库设计坡度问题,非常容易造成业主车辆进出会车发生碰撞;其二:标识不明显,消防通道的地面标线不清晰,夜间照明设施亦不足,使得居民和访客难以识别消防通道的具体位置,这在紧急状况下可能导致严重延误,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我们业主的诉求很简单:希望我们政府部门管一管,1.要求开发商负责,把该整改的整改。2.要求物业负责,把该做的服务做好。3.要求物业不能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能捡业主当软柿子捏,不该朝我们业主收的费用不要问他们收。3.要求查一下金科物业这样的物业到底是如何评上这个等级的,物业这样摆烂的服务质量,政府是怎能够批准他们对业主收这么贵的物业费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城运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0 16:04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请耐心等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城运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7 10:30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大队、龙泉街办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金科博翠山项目3-2-201房屋存在地板软塌等工程质量问题,区质监站已登记并将问题反馈到开发企业,督促开发企业与您联系,抓紧整改处理,后续将持续跟踪督促,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后续若有房屋质量方面的疑问,请致电028-84852603进行反映。
关于您反映的交付问题,区住建局已将您的诉求转达至开发企业,经核实,金科博翠山交付时已取得竣工备案表,符合现行交付政策。同时区住建局将持续关注项目信息,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28-60630573进行咨询。
针对您反映金科博翠山物业管理的问题,关于物业逼迫从去年七月开始缴纳物业费的问题,经了解,开发商集中统一交付房屋之日起,小区物业就入驻小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整改期间的物业费业主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可上诉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将安排人员对标识进行排查,如有不明显的情况,将及时处理,欢迎业主及时向物业客服中心反映相关问题;关于物业不作为,有人潜入小区破坏业主门上猫眼的问题,经了解,针对该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已报警处理,同时加强门卫管理和安全秩序巡逻,做好小区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关于关于标识不明显,夜间照明设施不足的问题,经了解,标识和照明设施为交付时状态,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照明设施进行了优化,同时将安排人员对消防通道地面标线进行排查,如有不清晰的情况,将及时处理,欢迎业主及时向物业客服中心反映相关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区住建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其职责,做好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3月22日12:48电话告知,您表示知晓。
经现场查看该小区消防车通道缺乏标识的举报属实,已责令物业尽快标明消防车通道。现场查看二期车辆出入口因市政道路未施工完毕无法实现消防车辆通行的情况属实,但消防车目前可从华信大道进入该小区一期、二期开展救援,小区内消防车道通道畅通。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 3月22日16时18分拨打您的电话,您表示知晓。
经核实,关于物业费缴纳问题。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您们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物业管理问题。工作人员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常态化加强小区巡查、管理,定期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标识标牌,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履职尽责,为小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3月22日16时34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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