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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投诉开发商口惠而实不至,6万优惠券变废纸一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0 14:18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我是青羊区非遗版块国贸鹭原的业主,现投诉国贸鹭原开放商违背消费者平等公平原则,购买房产时以毫无实际价值的车位优惠券诱骗业主。

情况如下:本人于2023年3月欲购置非遗版块国贸鹭原房产,在购置过程中,销售人员告知如果成功成交,将为我申请一个面值6万的车位优惠券,在“车位销售挂牌价优惠后额外优惠6万”,并且全程没有告知或提醒不能享受购买车位时的其他优惠活动。考虑到购买车位需要且优惠面额较大,本人心理上平衡了用车位优惠券的“6万”一定程度上补差房价“高溢价”。

在2024年1月开放商开始售卖车位,告知车位销售挂牌价优惠后为16万。并同时发布交1万诚意金抵5万的车位购买活动。当我们拿着车位优惠券和诚意金去购买车位时,却被开发商区别对待,明确我们有车位优惠券的业主不能同时参加诚意金活动。

我们车位优惠券的业主代表与开发商沟通过数次,但每次都被敷衍对待,接待人员对我们采用拖延战术,一次次回复会上报,但一次次都是没有下文。并且态度蛮横,我们要求享有同等的诚意金权利,却被接待人员以“解释权为开发商所有”来搪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与经营者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公平的交易条件,并且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地进行交易。

第9条进一步强调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它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一条款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自主性和公平性,防止了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消费者的选择。

同时,第16条第3款也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的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这一条款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限制了他们可能采取的不公平行为,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请问,国贸作为国企,对消费者公平、诚信,消费者该享有的自主选择权,都体现在哪儿?

难道企业的“解释权”可以大过国家法律法规?

恳请政府介入,帮我们求得正义。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青羊区城运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1 15:03

留言人: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青羊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9 12:14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青羊区住建交局高度重视,赓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了解,您反映国贸鹭原优惠券使用的问题,我局已联系开发企业,协调企业妥善解决您的问题。优惠券使用属合同履约的问题,建议您根据优惠券使用说明与企业进行协商或提供给相关资料,向有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如协商无果,亦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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