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入职四川阿莫锋药业有限公司,23年3月被辞退。在职期间公司未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已违反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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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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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所述的情况,目前还需要您提供以下资料作为辅助证明(1.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2.一份诉求书),后续我单位将尽最大努力去维护您的权益。
办理业务地址:广汉市东西大街西一段162号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汉管理部(百度地图可查)。
受理业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周一至周五)
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汉管理部
本次为二次投诉,希望管辖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督促企业限期为所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未果,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一拖再拖,损害员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