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成都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住宅,刚过完户拿到房产证,由于公积金缴存于外地,根据外地相关政策带齐资料做了公积金贷款申请,由于成都不动产权证上,房屋权利性质写的:出让/商品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公寓,该地公积金中心以为该房屋为商用公寓,说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故给退回了申请,后向其解释说这就是住宅只是因为冬至日照时间不足分为公寓但权益和住宅一样,该公积金中心需要跟相关部门确认,故发函等回复,不知相关部门(成都住建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收到该函否?能麻烦帮我尽快处理回复一下吗谢谢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转交给相关业务部门调查研究中,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咨询建议进行回复。
感谢您对成都规划的关注和支持!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曾女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我中心暂未收到您反映的函件。经电话了解,您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式公寓,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根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附录一名词解释“2. 住宅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公寓等。7.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11点12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满意。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