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2月27日,在没有裁定书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冻结微信及所有银行卡,身上仅存的几百元生活费无法使用,如今天天只能呆在家里,外出挣钱的机会都没有了,希望领导帮助解决。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账户与银行卡。
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215号。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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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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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215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88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您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你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耐心等待。
中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