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冻结本人微信账户及银行卡
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324号
本人于2024年3月18日,在没有书面通知和裁定书的情况下受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微信零钱帐户及所有银行卡,给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和困难,现进行投诉,希望领导给予解决
本人与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账户与银行 卡。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市民朋友:
你好!你的来件收悉,我们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电话与你进行沟通,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51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您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您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感谢你的来件!祝你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中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