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本人于2023年8月28日生育宝宝,产假为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158天)。
本人产假前一年(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的平均工资为10889元/月,医保局发给公司的生育津贴为22818.09元(113天),公司核算后,补给我45天的差额,共计算发放30465.29元。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像我这种情况,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时,公司是否需要补齐差额?
158天产假工资为 10889➗30✖️158=57348.73元 ,差额为 57348.73-30465.29=26883.44元。
备注:本人合同是与 天津中际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某学校内,社保是由 四川金麦田人了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代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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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咨询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11时38分与您进行了联系,告知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单位产假工资未足额发放的问题,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进行相应的主张,您表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