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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双流云璟铂樾苑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18 13:48 待解释

双流云璟铂樾苑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3年7月18日在双流区港都街300号云璟铂樾苑售楼处缴纳10万元定金认购3-2-1101房,在签署合同时间先要求置业顾问将合同模板拿出来看时发现一些格式条款过于苛刻,在该合同模板中第二十六条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约定在交付房屋后720个工作日内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基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严峻,我方认为该720日的时间期限太长不合理于是多次跟开发商友好磋商希望将该期限修改至相对合理的范围可是遭到开发商严词拒绝并表示合同条款无法更改,商品房交易以及合同的签署都是建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的,我作为合同交易的一方是完全有权利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更改的,但是云璟铂樾苑开发商却拒绝买房的消费者更改合同的要求且并未友好协商,只是告知合同条款不能更改消费者只能选择签或者不签,签则继续交易,不签也无法退还已缴纳的10万元定金,最后导致我含冤蒙受10万元血汗钱的损失。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六种权利,则属于霸王条款: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我认为,在这场交易中,云璟铂樾苑开发商明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明显毫无合法权益、毫无权利可言,根本没有沟通的余地,非常不公平,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同交易的一方是可以要求更改合同条款的,如交易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那消费者也是有权利中指交易并要求退还已交款项的。此事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老百姓公道,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空港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0 15:37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空港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购房人于2023年7月14日在空港发展云璟铂樾苑认购房屋3栋2单元11楼01号房,购房人支付定金壹拾万元并办理认购手续,双方约定签约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前。认购后,购房人以部分工程款还未收回为由两次申请延期签约,将签约时间延期至2023年10月15日。2023年10月15日,购房人通过微信要求置业顾问修改合同条款,经解释及沟通,购房人仍然拒绝履行认购协议,拒绝签约。2024年3月6日上午购房人到达售楼部现场,由销售经理肖宜飞、置业顾问田亚莎共同接待。就当事人需签定的购房合同存在异议事宜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购房人认为目前房地产市场不稳定经济下行,开发商土地存在抵押、以及720个工作日办理产权证,对于他们购房人来说可能会有很大的风险拿不到产权证,购房人表示如果能够更改合同条款,他们愿意签订购房合同,而如不能更改合同,购房人要求退房退定金。针对购房人提出开发商土地存在抵押,现场做出回复:1.关于合同条款内容,售楼部现场有合同范本公示区;2.《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对关键信息以标红、标注下划线等方式提示。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司将《买卖合同》的格式文本公示在项目示范区现场,供消费者自行查阅;同时,在签约时安排专人对抵押情况进行说明,并要求买受人在签约时手写知晓抵押情况的说明。因此,我司不存在隐瞒抵押的情况。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排除执行且优先于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故我司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并不违法,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亦有相应法规保障,我司并未排除,也无法排除买受人行使合法权利。关于720个工日办理产权不合理,《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之日起72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商品房满足交付条件后,我司需首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即“大产权”登记),再办理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即“小产权”登记),其中包括缴纳各种不动产登记费、契税等流程,720个工作日的期限符合行业惯例及实际需要。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进行约定。且我司对办理期限进行了加粗、标红、标注下划线的提示,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对此的知情权。购房人针对当时现场回复内容表示不接受,要求我们继续跟公司反馈她的情况,如果公司不同意她的诉求,她将继续通过她的方式维护她退房退款的诉求。 针对购房人提出的合同修改要求,因合同条款不存在不合理情况,且购房人认购前我司已在销售现场对合同本文进行公示,购房人在签署认购协议、认购须知等资料时也确认了其已仔细阅读、理解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并知悉购房人定金罚没的情况,因此我司不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司依然建议购房人到现场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以上情况于2024年3月19日16:00分与您联系。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4-03-20 23:47

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六种权利,则属于霸王条款: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我认为,在这场交易中,云璟铂樾苑开发商明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代表贵公司并不能用格式合同条款来排除消费者要求在合理范围内更改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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