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原双林路348号的住户,由于拆迁我们在2018年11月与成都锦城华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在槐树店购买返迁房的合同,当时房屋总价款为132万,当时告诉我们房子是精装修,商品房和外面卖的没有区别,当时的单价为14800元/平。在购买过程中工作人员口头上说的是精装修和外面开发商卖的无区别的精装房,结果签合同时,拆迁办的格式合同写的是装修房,含糊其辞。最近了解到我们的商品房由越秀进行开发,但是我们的房子的装修标准和该项目的其他商品房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在此平台进行了投诉但是得到的答复是:
同一楼盘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和定向购房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装修标准有一定区别。
这种答复就是政府人员的办事态度吗?为此我想说三点:
1、为什么6年前的定向购房价格要和现在的商品房价格进行对比,而不是应该按照6年前的同区域其他商品房的价格和装修标准来执行吗?
2、6年前我们就把购房的钱全额交付给锦城华创,到现在并未交房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我们造成的,所以这个价格存在的差异也不应该由我们来承担!
3、请锦城华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正视问题,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而不是随便找一个什么理由,就想要把这个事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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