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 你好, 2012年被拆迁签订了安置协议,2014年被安置在高新区中和镇龙祥佳苑小区未取得产权,一直在2023年10月才取得的不动产产权证,房子产权共有情况写的是单独所有,现在房主本人(丈夫)已去世,妻子现在去继承这个房产,继承份额是怎么算的,是按50%的份额来继承吗? 这个继承的安置房再次出售,个人所得税是按50%的份额来征税吗?除了个人所得税,出售这套房产还需要缴纳那些税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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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咨询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税务局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到您咨询关于继承取得房屋再转让的相关涉税问题,关于继承取得房屋原值可参考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房屋转让卖方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中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依政策减免,增值税及附加税、个税可依据房屋取得时间及家庭套次情况申请减免具体可参考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3月18日10时45分,与您联系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