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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继承及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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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继承及税费问题
2024-03-14 11: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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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你好, 2012年被拆迁签订了安置协议,2014年被安置在高新区中和镇龙祥佳苑小区未取得产权,一直在2023年10月才取得的不动产产权证,房子产权共有情况写的是单独所有,现在房主本人(丈夫)已去世,妻子现在去继承这个房产,继承份额是怎么算的,是按50%的份额来继承吗? 这个继承的安置房再次出售,个人所得税是按50%的份额来征税吗?除了个人所得税,出售这套房产还需要缴纳那些税费?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回复时间:2024-03-15 11:34:20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20 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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