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关于建设项目剩余车位(库)整体转移或部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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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咨询】关于建设项目剩余车位(库)整体转移或部分转移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12 10:34 已回复

第一,申请公开《关于建设项目剩余车位(库)整体转移或部分转移的处理意见》,制定部门可能属于成都市住建局或者成都市自然资源局;

第二,请成都市住建局及成都市自然资源局明确回复以下问题:

(1)一个小区的配售比例为1.5,已经购买了2个车位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业主,再行超过配售比例购买开发商持有的可售车位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是否需要发布相关公告;

(2)小区内其他尚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能否对前述超过配售比例购买车位的交易提出异议,如异议成立的话,是否前述产权登记将无法进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13 10:36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转交给相关业务部门调查研究中,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咨询建议进行回复。
感谢您对成都规划的关注和支持!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19 11:48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检索,未查询到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建设项目剩余车位(库)整体转移或部分转移的处理意见》。
涉及住宅配套车位、车库配比配置的政策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住宅配套车位登记。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4年3月18日多次拨打您预留电话,均无人接听,上述情况已于回复您2024年2月29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联系告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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