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记,您好!我于2023年6月21日在泸州问政平台以《个人违法承包工程劳务》投诉了紫博沙公司和杨某钱,执法局回复:对项目所涉单位涉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下一步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与你进行反馈。未接到反馈,10月25日我在问政四川平台以《泸州工作人员不履职》再次投诉,执法局回复:立案调查;11月16日执法局在《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投诉下回复:已对紫博沙公司违法分包一事进行行政处罚。未见行政处罚公示,12月11日执法局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投诉下回复:如需查询处罚结果,可到我局进行查阅。执法局不对行政处罚进行公示,24年1月12日我以《执法局履职不到位》再次投诉,25日执法局回复:泸江综执罚决字[2023](详见截图)在信用泸州官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1月19日)。
执法局经过调查确认紫博沙公司和杨某钱违法分包属实,理应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文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4]第19号文中相关条款对双方责任人进行处罚,但执法局仅仅对紫博沙公司轻微罚款了之,其他处罚直接忽视。
1、1号文第15条(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进行处罚。该工程合同金额为695.8819万元,
按以上条款最低标准计算也应该是6958819元*0.5%=34794元,而公示中的处罚金额仅仅3161元。一个12.7万㎡小区的高低压配电及户表工程的投资仅仅只需要63万元就能完成吗?
2、第15条(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公示中并未体现。
3、第17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建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截至今日,服务平台未查到紫博沙公司受处罚的记录。
4、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必须公示且实行的是双公示,在执法局这却变成单公示?执法局不懂法吗?详见省住建厅政策咨询回复。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4]第19号第19条规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建筑法》第65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公示的行政处罚中并未对杨某钱进行处罚!省住建厅也明确了对《个人违法承包工程劳务》涉及的责任双方均应按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省住建厅答复截图7月5日通过微信发给执法局工作人员宋某。
纵观整个对紫博沙公司和杨某钱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执法局从始至终均设置重重障碍,先以办专案、保大运为由采取拖延政策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后经过5次投诉5次回复最后才得到一个对紫博沙公司金额错误的罚款处罚,对紫博沙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对处罚决定不上报住建部,对杨某钱也不进行处罚,该双公示确为单公示。
作为行使建设领域全部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泸州江阳区执法局在对《个人违法承包工程劳务》的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有法不依!
附证据资料1、泸江综执罚决字[2023]文件截图;2、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截图。3、咨询截图。4、微信聊天截图。5、执法局0830-6608144通话录音。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关于对处罚公示问题:“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的制度。依据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变更“双公示”等信用信息报送途径的通知》,我局“双公示”信息上报至信用泸州平台,不存在“单公示”的问题;对该案件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目前已上报信用泸州平台。
关于该案件处罚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我局已对施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系依法计算,我局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有法不依的情况。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我局,电话:0830-6608560。
感谢您的留言。
个人违法承包工程经过5次投诉5次回复仍未完全处理完,本次回复都仍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执法局不懂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