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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精装房整改期间开发商拒不付物业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10 10:01 已回复

本人所在小区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板块的人才公寓天府菁萃里1期,从2022年12月通知收房后,经第三方机构验房发现诸多问题,达不到交付使用标准。本人遂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开发商恶意拖延整改,致使本人一直无法尽快装修入住。后通过12345多次投诉和信访局投诉,解决了部分问题,本人迫于入住需求,无奈于2022年8月中旬收房。然而,收房后,物业开始催缴收房前的物业费。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整改期间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支付。同时,本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五级服务标准。鉴于现阶段小区存在大量与我相似情况的邻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发商、物业和业主进行协商,开发商支付整改期物业费,并对物业服务费进行调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11 09:59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派给部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小区管理服务中心、永安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15 11:32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小区管理服务中心、永安镇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区小区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小区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 073-2011)中的五级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我中心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关于整改期间物业费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小区于2022年12月20日完成集中交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及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对《合同》第十八条“交付时间和手续”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直接采用买受人在出卖人处所确定的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和联系地点,送达房屋交付通知书,或采取登报等媒体方式通知买受人收房。房屋交付通知书非因出卖人原因无法送达或者买受人在收到房屋交付通知后未及时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视为买受人主动逾期接房,则以《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为准,视为出卖人已完成房屋交付行为,交付期限届满后所发生的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房屋保修等期间从交付之日开始计算,该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相应顺延。 买受人认可出卖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前交付房屋。本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的,买受人应当在交房通知书所确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一次性以书面方式提出其他全部质量问题;除非原整改部分本身未整改妥当,买受人未在前述约定期限一次性提出其他全部质量问题的,视为买受人自行扩大了影响或损失,买受人不予追究出卖人在前述约定期限届满之后造成或扩大影响的损失赔偿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但出卖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和标准进行维修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合同未约定的修复事项,修复期限为90日),整改后是否合格以出卖人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定结论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出卖人按照前述规范和要求整改完成后可以书面方式再次通知买受人在通知的时间内收房。如出卖人未发出书面通知的,再次接收房屋时间以合同约定的修复完成之日为准,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修复期限届满次日与出卖人再行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为避免歧义,双方明确,出卖人在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即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前述修复、整改系属于出卖人对房屋履行保修义务,修复、整改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出卖人不因整改修复而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经出卖人整改完成后,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修复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或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房屋,否则视为该商品房已于出卖人再次通知的收房时间届满之日(适用于出卖人再次向买受人发出书面收房通知的情况)或合同约定的修复完成之日(适用于出卖人未再次向买受人发出书面收房通知的情况)交付给了买受人;买受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再行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按前述视为交付的规则执行。同时,物业管理费仍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执行。” 的约定,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3.关于对物业服务费进行调整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小区于2022年12月20日完成集中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物业费调整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经永安镇调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已提前进场并对小区进行正常服务管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并为业主提供合同外增值暖心服务,比如:搬家服务、大件包裹代送服务、夜间平安深夜护送等服务,针对业主个性化服务需求,物业服务中心表示尽全力服务业主。业主户内整改问题责任主体并非物业,业主可根据《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联系相关责任单位,物业服务中心可协助业主跟进、协调户内整改进度。同时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并出售的房屋交付后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业主均应与本物业正式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较早时间为准)起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3月13日14:23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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