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本人于2020年5月25日在新津中西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首府三期房产一套。
1、该房屋预售面积为129.84平方米。2023年1月1日开发商通知收房,出示的交付房屋实测面积为127.36平方米。2023年6月29日本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出具的房产面积也为127.36平方米。与当初的预售面积相差2.48平方米。按照购房合同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面积发生误差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开发商应该补购房者26590.4441元。到现在为止开发商无任何说法。
2、2023年1月1日开发商通知交房,当时未具备交付条件,在购房人的反映下说房子暂缓交付,以后再无人通知收房。今年听说房屋已经通过验收,我们前去收房,但龙湖物业要求购房人要从2023年1月1日补交物业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已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是隆鑫公园首府三期19栋的业主,关于您反映反映房屋面积补差的问题,我局已要求开发商与您联系协调处理。关于您反映物业费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向您进行解释说明,物业公司将与您联系沟通。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3月13日9:30,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了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