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关闭一下石油苑单元楼四幢一号电梯内的视频广告声音,我已经和物业反应三个多月,物业管家一直说有通知广告公司人员来调小声音,但并没有,每天进出仍被骚扰。
宝石花物业服务热线:4009***300
电梯内的广告是物业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没经过业主同意,擅自让广告公司安装的。按正常法规应该拆除,请直接禁止物业在小区内安装广告的行为。
我从没见过广告合同,也拒绝出租我家电梯等公用设施打广告,从不知道广告费用在哪里,可以告诉我们是哪位石油局领导和广告公司签订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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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猛追湾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府青路一段19号石油苑小区为石油局企业的职工家属小区,小区物业为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向小区物业方了解,该小区大多数业主同意在电梯增设广告,电梯广告收益用于维护公共设施设备。针对您反映石油苑四幢一号电梯内的视频广告声音扰民的问题,目前小区物业已经关闭四幢一号电梯单元楼内的视频广告屏幕,以消除声音扰民的问题。以上情况,猛追湾街办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13时33分已与您联系告知,您表示知晓。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