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领导您好!我是郫都区蓝光映月的业主,蓝光在政府的监管下于2023年12月底提出交房,但是当我们到达现场,一片狼藉,根本未达到交房标准,各项装修减配,这些都不提了,但是验房过程过,房子一片糟糕,全屋漆面不平,还有一次未做,阳台墙面都是裂痕,水管漏水,地砖空鼓,于是我们提出整改,整改完毕我们就进行收房。今天,我们来收房,房子也未进行整改完毕,还要求我们要收房物业费必须从2023年12月发通知收房开始。但是房子是未整改到交付标准我们才未进行收房的,为什么物业费需要从12月开始收,而不是从他们整改完毕我们收房开始收?我们询问物业,他们说的是住建局,物业和地产统一规定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我们已责令责任单位开展调查和处理,期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待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我们将及时进行结果公布。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郫都区住建局高度重视,现将涉及住建职能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关于整改期间物业费的情况,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及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业主应当自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的接房之日起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感谢您对郫都区住建局工作的支持!
上述内容说到,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物业,整改期间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目前物业强行要求业主承担整改期间的物业费,那这个到底有谁来约束和管理。整改期间的物业费业主不交就不给钥匙。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郫都区住建局高度重视,现将涉及住建职能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结合上述规定及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业主应当自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的接房之日起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感谢您对郫都区住建局工作的支持!
我已收到你们的回复,整改期间物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是我在4.3号收到了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电话,告知我,物业已经入场,产生了成本,整改期间的物业费还是应该由业主承担。让我回去看合同,按照合同办事。但是合同中明确指出,物业入场和交房,务必要有竣工验收表等,将房子交给业主。但是目前房子一堆问题,在整改,物业管理费为什么是业主承担,我认为肯定是不合理的。